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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45094 成文日期 2021-05-12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案号:杭萧政复〔2020〕178号
申请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20〕004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5-12 09: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178

申请人周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2020004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公开2015年申请人提交的建房报告申请书,后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进化镇政府回复不存在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建议向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咨询,该告知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004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0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要求公开“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周某甲2015年期间向村委会支部组织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3月8日,被申请人向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申请情况的问询函》,要求其调查核实该户建房审批申请情况并提交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日,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吉山村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情况说明》,因吉山村目前无合适的宅基地,且申请人户住宅与邻居是连体房,原地拆建存在现实困难,故周某甲户建房申请暂时无法通过,且也未将其建房审批材料报送被申请人。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号),告知申请人因吉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向被申请人提交其2015年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故被申请人未在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存在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建议其向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咨询。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3201号)第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需要建房的,应向本村村委会提出申请,再由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上报村民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材料。然申请人户向吉山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报告后,吉山村村委会未向被申请人上报该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材料,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周某甲2015年期间向村委会支部组织提交的建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8日向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申请情况的问询函》。同日,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交《吉山村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情况说明》,告知周某甲户建房申请暂时无法通过,村委会也未将周某甲户建房审批材料报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遂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4号),并于同年3月19日寄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答复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本机关提交你户2015年期间提交的建房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等材料,故本机关不存在你申请的政府信息,建议你向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委员会咨询”。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004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收件凭证、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申请情况的问询函、吉山村关于周某甲户建房审批情况说明、2020004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3201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进化镇吉山村村民周某甲2015年期间向村委会支部组织提交的建房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信息,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吉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过周某甲户的建房申请及相关附件等纸质材料,故其答复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3月1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寄送给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3月1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2020004号《进化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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