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H001/2021-44682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案号:杭萧政复〔2020〕173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编号:LF20200019744)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4-29 15: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173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编号:LF2020001974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618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承包田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向阳社区。2020422日及429日,萧山区蜀山街道办事处20-30名工作人员强占申请人的承包地,损毁申请人在承包地上的合法财物,申请人于2020430日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该情况,同年530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法定途径告知书(编号:LF20200019744),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告知书,并请求其重新作出答复。1. 该土地上无有效征收手续;2. 所租赁土地上青苗费未发放给申请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 被申请人自己承认申请人并未签约,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申请人对征地补偿的具体事项概不知情,并非如该告知书所说对补偿款不满而拒绝签约;4. 201972日被申请人和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向阳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的《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造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2019)0109行初84号案诉讼时,该份证据由被申请人提交于628日的证据清单中,系提交四日后才产生的证据,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合理怀疑;5. (2019)0109行初84号判决中,法院对协议书不予采纳,遂判决被申请人败诉,撤销该《通告》,现被申请人又作出一份与已被撤销《通告》依据一致、内容一致的《通告》,强行损毁申请人的苗木、附属物和家禽棚等相关设施,违反法院84号判决的精神,显然无视法院和法律,其行为无合法性可言;6. 该告知书提及的在56日的告知书中要求申请人联系被申请人经办人,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电话始终没人接听。综上,被申请人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对所申请事项进行严肃处理,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张某系蜀山街道向阳社区居民。2020429日,申请人向被杭州市萧山区信访局提交《求助》,就被申请人在蜀山街道向阳社区土地征地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后萧山区信访局转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反映事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处理,故于同年56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告知其所反映事项已转至蜀山街道城市建设与管理办公室。528日,蜀山街道城市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作出《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就申请人所在户土地承包及所在向阳社区集体土地征迁情况向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萧山区信访局求助系采取信访途径反映问题,被申请人以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的方式向其作出的两次告知仅向申请人解释说明相关程序问题及申请人户承包土地、向阳社区集体土地征收情况,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法定途径告知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430日,申请人向萧山区信访局提交了《求助》信,反映“蜀山街道城管人员暴力强拆打伤申请人”、“曹某甲家口粮地被夷为平地、农作物被损毁”、“2020422日和429日,曹某乙户承包田和口粮田尚的所有苗木、农作物、鸡鸭鹅等牲畜,土地附着物如鸡棚、鸭棚等全部被损毁”等被申请人在蜀山街道向阳社区土地征地上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明确表示因对司法彻底丧失信心,迫于无奈向信访部门求助。后区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056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单》(编号:LF20200019744),后于2020530日作出《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编号:LF20200019744)。申请人不服该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拨打电话记录、说明、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求助》信、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萧山市人口田承包合同、(2019)浙0109行初84号案行政判决书及诉讼材料、2020422日和429日的现场照片、曹某甲家口粮田相关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求助》信、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邮寄凭证、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见,复议机关有权受理和审查的行政复议事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编号:LF20200019744),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该法定途径处理书是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求助》信所作的回复,而《求助》信的内容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履职申请。被申请人针对《求助》信作出的《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的内容仅是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故该法定途径处理告知书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本次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就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7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