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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44664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案号:杭萧政复〔2020〕168号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萧市监空责改字〔2020〕0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4-29 11: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萧政复〔2020168

申请人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金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萧市监空责改字〔2020〕0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申请人仅是在家养殖并少量出售,尚未构成无证经营的情况,被申请人所做决定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在萧山区党湾镇**号开设的禽蛋店进行检查。在**号门口有“出售小鸡、小鸭、小白鹅/今日特价,雄鸭40元/只”、“出售小鸡、小鸭、小白鹅、土鸡蛋、鸭蛋”等内容的两块白板。进入其院内大门后,在后院有一排小屋,里面堆放几十个蛋框及部分禽蛋。同时还搭建有两个屋棚,里面圈养着一些鸡鸭。现场约有经营面积60平方米,经营人员1人,正在从事禽蛋销售活动。申请人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认为,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申请人未领取相关营业执照从事禽蛋销售,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二、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首先,申请人的经营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不属于无照经营。该款虽然规定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条件和情况来指定经营场地和特定时间,但申请人在党湾**号自有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指定的经营场所和时间”的情形,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构成无照经营。其次,无需办理许可证不代表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申请人是否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应当由主管部门界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管辖。但申请人销售禽蛋、活禽是事实,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位于萧山区党湾镇**号的住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正在从事禽蛋销售活动,但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被申请人遂于当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市监空责改字〔2020〕0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为立即停止经营。申请人不服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萧市监空责改字〔2020〕0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笔录、照片制作(提取)单、执法视频、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法定职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自有住宅内从事禽蛋销售活动,其行为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51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市监空责改字〔2020〕015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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