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1-43148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水利 |
文号 | 有效性 |
现对该行政许可决定书内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来电来函提出修改意见。
公示时间:2021年3月31日~4月9日;
联系电话:82899287;
通讯地址:市心中路106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301室。
附件: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厂区东侧的红山农场创业路西池塘内生产取水的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杭州宏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根据《关于开展萧山区非法取水排查工作的通知》(萧农政[2020]323号文件的要求,同意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取水地点为民围群围界河。取水规模为年取水量4.5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为150立方米。
二、生产用水为循环使用,无退水。要求你单位不得向周边河道等水域退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发现违规向河道中排放污水,则取消你单位的取水资格。
三、你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水资源与运行管理科(萧然南路489号)报送取水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并按其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经验收合格后,由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水资源与运行管理科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你单位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量取水,不得超量取水。今后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水资源与运行管理科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单位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否则以注销处理。在有效期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权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动的,应当持相关证明资料,向我单位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七、请按照规定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八、涉及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事项,请按规定另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