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6/2019-41861 | 成文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许可项目等;
(二)编制安全生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全区性应急预案等;
(三)编制安全生产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资金安排;
(四)为保证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采取的重大临时措施;
(五)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
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严格合法性审查,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坚持风险评估,使决策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和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以安全生产为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需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按照局领导班子会议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局主要领导代表我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协助局主要领导决策。
第八条 决策起草科室(大队)负责承办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决策起草科室(大队)报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律师、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它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为我局重大决策工作提供综合服务。
法制科负责为我局重大决策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为本局重大决策提供专家咨询。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十条 提出事项。决策起草科室(大队)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在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初步拟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本局作出重大决策前应组织有关律师、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研究论证。凡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企业法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
1.确定评估对象,全面掌握情况。对拟实施的每个重大事项,要求通过细致的调查研究,查阅、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开展走访听取意见、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方式,了解掌握所评估的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掌握社情民意,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2.缜密分析预测,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重大事项的第一手资料,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科学、客观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召开风险评估会和听证会。
3.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涉安较大隐患,研究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充分体现周密、具体、可靠的原则。主要内容:(1)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2)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3)维稳工作考评细则和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发生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查究办法。
4.编制评估报告,主动化解矛盾。通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维稳预案、落实维稳措施,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1)该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2)预测评估情况;(3)预防和化解涉稳较大问题的工作预案;(4)对该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建议、意见及其主动化解的情况。
5.审查评估报告,严格报告审定。重大事项的决策起草科室(大队)负责组织人员对该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报局分管领导初审。局分管领导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提出对策建议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涉法事务、政策措施和安全生产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决策起草科室(大队)在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当先送法制科审核,再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题,由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十六条 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上述送审资料与会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 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起草科室(大队)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局主要领导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意见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本机关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主要领导的决定。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事项档案。
重大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科室(大队)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根据重大事项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大队)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书面报告决策起草科室(大队),由决策起草科室(大队)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局分管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决策起草科室(大队)应当定期汇总决策执行科室(大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
发现重大决策事项因不可抗力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书面向局领导班子会议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领导班子可以根据决策执行科室(大队)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事项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评价、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局作出重大决策后,决策起草科室(大队)应当适时组织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决策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予以评估评价,进一步明确决策内容需要修订和完善的地方,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三十条 局分管领导对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策划、实施科室,要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在重大决策实施后半年内向局领导班子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制度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的;
2.未通过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3.决策时不尊重多数成员意见的;
4.不如实介绍情况的;
5.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7.违反本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偏差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领导班子会议上进行检讨,接受批评;情节较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受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规定上报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局作出重大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