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0/2021-42285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来电、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电话:0571-82898395或82758029
寄信地址:萧山区蜀山街道风情大道3258号区卫生健康局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并在信封注明“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邮编:311203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享受对象分两类
第一类对象为萧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区残联依法鉴定为伤病残疾三级以上的。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
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第二类对象为萧山区户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已享受政府出资计划生育参保的人员不属于特别扶助对象。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停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萧山区的;
3.残疾的子女已康复或经区残联依法重新认定其独生子女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下(不含三级)的;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愈、康复的。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村(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资格初审;
3.区卫生健康局相关科室审批。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等证明;残疾的,需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需提供区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书,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一类对象,如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如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男方或女方,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由区财政拨付指定银行,每年累计兑现一次。
失智、失能标准:持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四级以上或其它残疾三级以上认定为失智、失能。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类对象,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700元,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由区财政拨付指定银行,每年累计兑现一次。
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不可同时享受扶助金。
四、其它事项
1. 符合享受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个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当年度的享受。
2.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补助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
3. 本实施方案在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要求,按上级政策执行,如遇实施方案内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中出现缺失情况,导致执行受阻,则不予执行。
4. 本实施方案由萧山区卫生健康局最终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