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杭萧国用(2010)第003741号
陈红华
产权证
330109044014GB10014F00140006
萧山区北干街道名城大厦1幢1单元802室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