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9/2021-54455 | 成文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根据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兹由杭州黑龙网吧有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单位名称 | 杭州黑龙网吧有限公司 | ||||||
经营地址 | 萧山区闻堰街道三江汇谷18-1-1号321室 面积: 260 平方米 | ||||||
经营项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法定代表人 | 汪国江 | 出生年月 | 1982.12 | 性 别 | 男 | 籍贯 | 浙江杭州 |
身份证号码 | 33900519821230XXXX |
公示时间: 2021 年 12 月 7 日起10个工作日( 2021 年 12 月 21 日止)。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文旅窗口。
通讯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320室;邮编311200。
受理电话:82899282、82899283。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二)居民住宅楼(院)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4.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本机关将根据情况依法做出决定。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年 12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