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1-55502 | 成文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萧 价〔2000〕10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及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高中阶段教育收费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秋季起,改革现有的公、自费生招生办法,收费实行并轨,即统一招生、统一标准收费。
二、并轨后的收费标准
1、学费
普通高中: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
一般学校600元/生/学期。
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校):重点学校1000元/生/学期;
一般学校750元/生/学期。
2、住宿费(含水电费)
每生每学期2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报物价部门另行核定。
三、今年秋季并轨后招收的新生按新收费标准执行,并轨前原已招收的老生按原标准收费。
四、在按教委下达并轨生计划规模招足的前提下,允许各普通高中挖掘办学潜力,对计划录取分数线以下(或未取)的学生,为满足社会需求可以根据办学能力扩大招生。省重点职高可以挖潜面向全社会招生。普通扩招生和面向全社会招收的职高生的学费,由教委按生均教学成本确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五、民办学校的收费仍按萧价(99)168号、萧财综(99)150号、萧教计(99)96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切实做好特困学生学费减免和人民助学金发放工作,确保无一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不能入学。
七、各校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学费标准。在合适的地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
八、各校收取的学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按期做好票据的结报、核销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时执行。
萧山市物价局
萧山市教育委员会
萧山市财政局
二000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