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1-40154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一、问:现行就业创业政策实施以后,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市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四)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二、问:我市现行就业创业政策对市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哪些就业援助政策?
答:(一)用工社保补贴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至市、区两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除外),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用工社保补贴。
享受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期限:用人单位自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市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标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每人每月500元;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自申报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
(三)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在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且登记注册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文化创意、未来产业项目的借款人(含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5人以上(小微企业20人以上)且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累计给予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每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证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该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五)创业场地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的,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每天3元。
2016年2月1日后,就业困难人员在创业陪跑空间以外市区范围内租赁房屋创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3年内可享受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1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2年和第3年补贴0.5元/平方米·天。
(六)公益性岗位政策
对承接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对安排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七)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生活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人社部门备案时间为准)参加培训的,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50元/天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享受一次,领取生活补贴期间不再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