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有关制度。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八)组织实施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执法。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宣传教育工作。
(十)完成萧山区委、区政府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