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1-52201 成文日期 2021-10-09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9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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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吴丙新、洪金、瞿高飞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1年7月至2021年8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15602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丙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1年07月19日07时47分,吴丙新驾驶车牌号为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萧山区塘湄线华隆羽绒路口,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陈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9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1546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洪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1年07月22日11时52分,洪金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新如路路口处,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1709);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5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陈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9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64500015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瞿高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1年07月29日10时57分,瞿高飞驾驶车牌号为浙A0R298的中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金城路新城路口东彩虹高架650米处,涉嫌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记15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陈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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