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1-10-15 10: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一中队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萧市监一听〔20217120267

江志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江志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萧山区义桥镇湘东村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于202179日被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被查获时现场有卷烟:黄鹤楼(软蓝)1.7条、白沙(精品二代)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8条、钻石(荷花)0.8条、红双喜(硬0.4条、利群(新版)1.5条、钻石(细支荷花)0条、白沙(和天下)0.8条、云烟(紫)2.7条、黄山(新制皖烟)1.3条、中华(软)0.8条、黄鹤楼(硬金砂)1.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南京(炫赫门)0.7条、黄金叶(天润细支出口)0.7条、新牡丹(金细支)0.8条、南京(红)2条、牡丹(HK黑细支)0.8条、牡丹(软)1条、黄金叶(硬帝豪)2.4条、利群(软红长嘴)1.4条、云烟(软如意)1.2条、玉溪(软)1.8条、双喜(软经典)2条、牡丹(软)红细支0.7条、芙蓉王(硬)0.7条、利群(软长嘴)细支0.4条、红塔山(软经典)0.4条、利群(软长嘴)1.7条,共计29个品种40.2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6902.99元。当事人陈述被查获卷烟从他人处购入,未有购入凭证及销售记录,同时也未能证明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侵权和违反商标使用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价值为6902.99元的侵权卷烟29个品种40.2条,并处罚款13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灿明、来津靓  联系电话:0571-82227523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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