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江志英: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江志英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侵权和违反商标使用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参考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上述价值为6902.99元的侵权卷烟29个品种40.2条,并处罚款13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灿明、来津靓 联系电话:0571-82227523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