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1-09249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文 号 萧政办发〔2015〕74号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有效性 失效 解读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04 17: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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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

为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75 号)等文件要求,围绕在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完成全区范围内10蒸吨以下燃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削减,空气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整治方式与区域界定

(一)整治方式

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整改:

1.关停淘汰。凡涉及落后产能淘汰、行业整治淘汰、其它整治拆除的企业所使用燃煤锅炉,一律关停淘汰;对使用无证制造锅炉的依法予以取缔。

2.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其燃煤锅炉一律拆除。

3.清洁能源改造。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

4.其他能源改造。实施轻质柴油、成型生物质颗粒改造。

(二)区域界定

1.清洁能源改造区域。绕城线范围以内、镇街场(平台)规划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必须改造为清洁能源锅炉。

2.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规划范围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内的锅炉予以拆除并采取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无法满足其生产工作要求的,则须改造为清洁能源锅炉。

3.其它能源改造区域。除清洁能源改造和集中供热之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改造,经审查同意可改造轻质柴油或成型生物质颗粒锅炉,但其锅炉烟气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烟气排放标准。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底前)

各镇街场、平台对各自辖区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彻底查清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分布使用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按照排查情况确定拆除改造名单,并报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对申报内容进行登记、资料审核,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将申报核查结果进行公示。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5年11月底前)

明确整治任务、工作职责、奖励补助政策。由各镇街场、平台按目标任务数开展集中整治,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于2015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淘汰或改造工作。

(三)申报验收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锅炉业主按时按要求完成锅炉淘汰、改造后,向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地理位置、锅炉类型、规格、用途、使用时间、燃料种类及用量等。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所属镇街场(平台)、经信、环保、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填报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报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对逾期未进行锅炉淘汰、改造或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建的燃煤锅炉一律不予财政补助,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国网萧山供电公司、区物价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质监)、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各镇街场、平台是实施本辖区内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整治,对逾期未改造的锅炉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区经信、环保、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负责配合强制拆除和维稳工作,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区发改局负责制定全区天然气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天然气指标,保障天然气供应充足。

区物价局负责对燃气公司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制定10蒸吨以下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区经信局协助做好集中供热区域内分散燃煤小锅炉的淘汰工作,对企业新增用能项目严格把关,推动区域集中供热替代燃煤锅炉。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燃气管道支干管网的规划及建设,确保燃气管道建设施工进度。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淘汰锅炉的使用登记证,配合做好锅炉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锅炉改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完成改造的锅炉实施监督检验,对无证使用或超期未检锅炉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锅炉改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国网萧山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改造范围而拒不改造的锅炉业主单位,配合做好限电、断电等相应措施。

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分别负责全区学校、医疗单位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督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不达标的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二)明确政策保障

1.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区级财政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工作方案的通知》(萧政办发〔2013〕207号)文件执行,省市级补助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2.天然气供应单位免收业主单位天然气接入容量费,原则上承担业主单位厂界以外的管网建设费用,厂界以内管网建设费用按成本价收取;同时给予天然气价格下浮10%的优惠,优惠期至2016年12月31日。

3.未经环保审批和质监注册的锅炉,一律不享受任何补助政策。

(三)实施停产整治

对纳入改造范围的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经多次督促仍拒绝改造;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改造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燃煤锅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由区环保局书面通知区电力、水务部门依法实施停限电、停水措施,直至企业完成改造。

(四)加大惩处力度

对无故未完成“煤改气”改造任务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燃煤等高污染锅炉、一律予以媒体曝光、一律暂停排污许可证年检、一律停止新、改、扩项目审批、一律取消财政补助和优惠政策、一律函告金融部门、一律下调环境信用等级。

(五)控制燃煤锅炉建设

实施区域燃煤总量控制,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减量置换和排污权交易项目外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均不得使用燃煤(水煤浆、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锅炉或设备。

(六)强化督导考评

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上报信息。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分别将此项工作列入节能考核和生态区建设考核内容,纳入2015年度区委、区政府专项工作考核,加强对有关部门和镇街的考核。

本工作方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建立杭州市萧山区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申请表

3.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改造申请表

4.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调查表

6.萧山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调查汇总表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萧政办发[2015]74号(普发,燃煤锅炉改造).pdf

萧政办发[2015]74号(普发,燃煤锅炉改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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