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08765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14〕67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切实改善经济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确保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化解风险企业资金链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区委办〔2014〕10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继续运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帮助企业周转到期贷款。
一、使用对象
1.根据涉险企业分类划定为需重点扶持的区内企业。
2.由区化解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化解办”)召集专题协调会议,并经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救助的区内企业。
3.因影响重大或银行贷款担保问题复杂,而被区委、区政府批准救助的区内企业。
二、使用范围和条件
1.在萧银行因企业贷款转贷、到期银行承兑票据和国内信用证需动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在经审核符合转贷和重新开取承兑票据、国内信用证的各项条件后,由该银行出具《承诺书》。
2.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属地镇街(场)、平台签署核实意见:(1)生产经营良好,符合国家产业和转型升级导向;(2)无欠薪、欠税、欠息、欠费现象;(3)无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诉讼执行案件;(4)法定代表人无逃废债务和赌博等记录。
三、运转周期
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运转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职责分工
区政府设立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化解办、人行萧山支行、区经信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人社局、萧山国税局、区住建局、国土萧山分局等部门及各镇街(场)、平台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筹措、审批、划拨和回收管理;各镇街(场)、平台负责审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具体真实情况,落实协调和监管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的具体措施;区化解办根据涉险企业具体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银行和企业予以落实;人行萧山支行负责审查有无银行欠息现象,监督在萧银行的转贷审批情况,并监管资金封闭运行安全;区经信局负责国家产业导向、转型升级等相关要求审核;区法院负责审查企业有无未审结经济纠纷被诉讼执行案件,并负责应急专项资金追偿的法律审判执行事务;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无逃废债务和赌博等不良品行记录;区人社局负责审查企业有无职工欠薪现象;萧山国税局负责审查企业有无欠税现象;区住建局、国土萧山分局负责查证企业房产、土地抵押及保全查封情况。
五、使用期限及资金占用费
银行和企业使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天,由区财政局参照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次性定额向相关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使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超过约定天数的,区财政局将按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逾期占用费,并按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
六、具体程序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首先由各镇街(场)、平台依据企业资产负债、经营盈亏、市场前景等现状明确分类,并监督落实企业解困方案和具体办法措施。由企业与全部相关银行及担保单位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区化解办提出意见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动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涉及重大影响、担保关系复杂企业的,由区委、区政府和区化解办召集专题协调会议进行决策。经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动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具体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由贷款银行出具《承诺书》,企业及各镇街(场)、平台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企业提供其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关联信息资料。
2.由区化解办提出意见。
3.银行转贷手续准备完毕后,由人行萧山支行核实并提出意见。
4.区财政局在核实相关部门信息后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与企业签订《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同时由原银行贷款担保人就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占用费;《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提交银行备案。
5.由专人负责交接银行《承诺书》和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票据,同时由银行落实贷款抵押物的事前查询工作,并实行封闭运作。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进入指定银行账户后,及时扣款;在下放贷款资金后,即时划转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七、其他事项
1.为确保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安全,涉及企业到期银行承兑票据和国内信用证的,原则上应严格限制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动用。在具有真实交易且银行能确保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绝对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方可酌情申请动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转贷未成功,导致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由区财政局及时全额追索,必要时依法诉讼追究银行、企业及担保人的责任。
3.对产能严重过剩和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再进行救助。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区财政局、人行萧山支行负责解释。原萧政办发〔2011〕189号、〔2012〕105号、〔2013〕17号文件和萧财国资〔2011〕29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承诺书》
2.《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书》
3.《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附件下载:萧政办发[2014]67号(普发,应急专项资金).pdf
附件下载:萧政办发[2014]67号(普发,应急专项资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