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08739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14〕4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和《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一)居住出租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危险房屋与违法建筑不得出租。
(二)居住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1.房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至楼板底部;
2.电气线路敷设及空气开关和保险丝的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3.每个居室应配备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应急手电筒、逃生绳等设施;
4.每50平方米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
5.至少设置一部符合逃生要求的疏散楼梯;
6.在显眼位置张贴消防安全责任牌及宣传标语;
7.房屋周围150米范围内应当有应急水源;
8.应当具备应急逃生通道。
(三)居住出租房屋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1.集体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混合设置;
2.住宿与简易厨房不相分隔;
3.未能确保安全前提下设置电动车和电瓶充电设施;
4.使用明显超过标准的大功率耗电设施;
5.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6.采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二、严格居住出租房屋准租要求
(一)承租人必须具备身份证和临时居住证;
(二)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三)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超过2人的,须由出租人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村、社区审核后报当地镇街(开发区)备案。
三、严格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
(一)居住出租房由镇街(开发区)属地管理,村、社区协助镇街(开发区)开展好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当地村、社区应当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台账,并报镇街(开发区)备案;
(三)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当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提交所在村、社区,并报镇街(开发区)备案;
(四)各镇街(开发区)应当落实村、社区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每月抽查数不少于总出租户数的10%,并组织消安办、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安全抽查;
(五)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出租房屋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抄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要及时对出租人下发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明确整改时间,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停租。
四、严格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刚性问责
(一)凡居住出租房屋发生火灾的,实行“一案双查”,由监察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人员查清原因与责任,各镇街(开发区)消安办应予以协助;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承诺的承租人、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出租人及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具体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五、强化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街(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务实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镇街(开发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将该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开发区)每季度需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