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07264 | 成文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萧政办发〔2011〕5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失效 | 解读文件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39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15号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土资党发〔2010〕45号)以及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确保我区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规范和完善我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进一步严格执行和落实国家、省、市土地出让政策,完善我区土地市场管理制度,保证我区土地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需要,是切实防止在土地出让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权力阳光运行的需要。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努力构建规范、高效的监管平台,确保我区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不得违规设置竞买条件。各镇街、平台及其他前期做地主体不得以招商等理由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买人。
(二)不得重复设置竞买人资格审查关。竞买人按出让文件约定要求向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申请报名,其竞买资格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审查认定,其他镇街、平台以及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竞买资格进行前置审查和确认 。
(三)规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内容应包括地块出让位置、面积、用途、相关规划指标,竞买资格(前置审查条件)以及出让时间、地点等内容,充分发挥公告的影响和告知作用。
(四)严格宗地出让形式和规模。商品住宅用地或含有住宅的两种以上用途土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公开出让,不得将两种住宅用地或与其他用途宗地“捆绑”出让。宗地出让面积规模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规定执行。
(五)严格总部经济办公用地准入和监管机制。根据 《中共萧山区委 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萧委〔2010〕38号),对列入总部经济用地的项目,应明确竞得人须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由地块所在地镇街、平台作为监管主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六)严格“净地”出让。为确保政府履约能力,有效防止开发单位违约行为和闲置土地的产生,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净地”方式实施出让,各镇街、平台在未完成征地拆迁等相关配套建设前,不得以“毛地”方式出让土地 。
(七)完善土地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求,我区经营性用地出让从2010年9月起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信息平台系统运作,区监察、国土、招投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努力构筑市、区两级联动的土地交易和监管平台,确保我区土地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