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8/2021-04211 成文日期 2021-01-04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综合类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1-04 16: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分享: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我局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处罚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142号)及市民政局《杭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阻扰、抗拒执法的;

(三)对检举、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将罚款数额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或限期停止活动、取缔、撤销登记、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裁量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和《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