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73/2009-00060 | 成文日期 | 2009-01-08 |
发布机构 | 楼塔镇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号 | 有效性 |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
1.对畜牧业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强制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2.新发现的且对畜牧业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突然爆发、传播快、流行面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的速度、死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2000羽以上,猪50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牛2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3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30头(只)以上;或因动物传染给人致1人以上临床病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本区新发现和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
二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500羽以上2000羽以下,猪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羊50只以上100只以下,牛5头以上20头以下;或疫区涉及2个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2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5头(只)以上30头(只)以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
三级:除一级动物疫情、二级动物疫情以外的动物疫情。
第三条 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楼塔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由农业、卫生、事务办、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镇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1.指挥小组职责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案。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扑灭疫病。
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办公室职责
配合上级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预警、预报。
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
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封锁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监视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动态,协助政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工作。
财统办:负责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预算,根据防疫、扑疫应急物资需要和扑灭补助需要量及时拨付资金。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做好动物的隔离、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疫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保卫工作;保证疫情处理车辆的畅通,设置道路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卫生部门:做好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技术人员、牲畜养殖、皮毛加工、屠宰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验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督促指导扑疫人员和疫区人员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条 物资储备与专项经费落实
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和处理所需疫苗、检测及诊断试剂、实验室用品、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监督取证设备、运输通讯工具、扑杀、深埋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帐篷等应适量储备。
第五条 疫病的预防、监测、监督
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配合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存栏5000头(只)以上畜禽的规模养殖场,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样检查免疫抗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为防止动物疫情输入,对从辖区外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种用、乳用动物合群前必须报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隔离检疫。
动物饲养、贮存、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贮存场所,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对存栏家畜3000头以上、禽类10000只以上的较大规模养殖场间距要在2千米以上,距离居民区、工厂、学校、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第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发生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二级动物疫情,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经专家小组确诊为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命令,按本《预案》规定扑灭疫情和做好防范工作,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实施封锁。实施扑疫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 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建立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受威胁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疫情调查和诊断
协助做好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病进行确诊。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监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高防治意见,并将疫情情况于8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将疫情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
3.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农业局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政府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镇、街道、农场。
4.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
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疫病名录,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5.封锁的解除
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区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第八条 扑杀补助
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奖 惩
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
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不遵守国家、区政府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准运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区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条 本预案由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