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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1/2021-39961 成文日期 2021-01-1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案号:杭萧政复〔2020〕70号
申请人:孔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孔某甲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给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职责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1-01-19 16: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70号

申请人孔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孔某甲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给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机关依法追加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村民委员会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019年5月15日,本机关组织了行政复议听证会。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世居户,房屋被被申请人征收后,未依法获得房屋赔偿。申请人系闻堰镇黄山村世居户,申请人父亲在黄山村留有一套房屋,房屋被被申请人拆除后至今未获得赔偿。2017年10月,申请人收到房屋征收拆迁通知,被申请人制作的《黄山村汇总表》明确申请人为被补偿人,被申请人二在村中发布拆迁通知书,申请人得知黄山村与申请人情况相同的人均获得了补偿款。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所有的黄山村的房屋强行拆除并未给付申请人征收赔偿款和安置费。此后申请人多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到2020年3月21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行初82号之一《行政裁定书》认为申请人作为世居户申请赔偿未向被申请人提出,故申请人多次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最近一次以书面邮寄方式提供。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给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没有实施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因此不存在对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1.闻堰街道没有实施对申请人的世居房进行征收拆迁。被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人所附证据显示的位置实施过征收拆迁。2.对于申请人所附证据《黄山村征收户汇总表》所涉的房屋,系申请人与孙某发生争议的“黄山村桥北*”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争议已经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2019)浙01行终517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申请人非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由于被申请人既没有对申请人的世居房进行征收,也没有征收其他产权的房屋,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行世居房征收补偿的申请。被申请人在2020年3月24日收到的是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书”,而不是履行世居房征收补偿的申请。申请人在该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就“本人祖屋房屋被闻堰街道办事处拆除后至今本人及家人未获得任何补偿”,而“请求国家赔偿500万元(本人户6个户口,平均一个人70平方米420平方房屋)"。目前对该国家赔偿申请正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将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申请人一方面提出国家赔偿,另一方面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行政复议,完全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浪费国家的行政资源。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实施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征迁的行为,不存在对申请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答复称:申请人不再居住在世居房,无法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和《闻堰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政策。申请人在征收范围内并没有世居房,更未居住在世居房内,因而依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闻堰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对户口在杭州市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征收后确需住房安置,并在征收时能按时签约,按时腾房的世居居民,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以下方式计算”的规定,申请人不符合房屋补偿安置的条件,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陈述: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没有对申请人的“世居房”进行征收拆迁。二、申请人所称的“世居房”,在2003年—2004年孔某乙(系孔某甲侄子)建造新房时拆除,目前该处房屋地基已被其他农户建造了房屋。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本机关于2020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以其系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的世居户为由,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付申请人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行为违法。经向申请人确认,其认为被申请人未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所涉及的房屋系其父亲的祖屋,且所涉及的是被申请人2017年10月的征收行为。

另查明,申请人所称的父亲的祖屋于2004年部分被拆除、部分转让他人,现祖屋所在位置已被其他农户建房。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说明、依法履职申请书、邮件交寄单、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照片、黄山村2010年二地调整表、黄山村两地调整明细表,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2019)浙01行终517号《行政裁定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及EMS查询单、照片,被申请人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2019)浙01行终517号行政裁定书、闻堰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三人提供的建房协议书及附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可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前提是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存在合法的房屋及附属物。本案中,申请人以其系闻堰街道黄山村世居户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就2017年10月征收黄山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项目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职责,但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申请人所称的父亲的祖屋早已在2004年被拆除,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并不存在征收申请人房屋的情况,故被申请人并无支付申请人征收补偿款的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孔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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