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9/2021-39880 成文日期 2021-01-18
发布机构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综合类
文号 有效性

关于杭州萧山魅歌歌厅申请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18 16: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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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兹由杭州萧山魅歌歌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单位名称

杭州萧山魅歌歌厅

经营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宝龙城市广场7号楼4层M-F4-004-3/006-1/006-2    

经营项目

歌舞娱乐

经济性质

个体工商户

总面积: 864.4 平方米

经营者

(投资人)

朱再国

出生年月

1976.11

性  别

男 

籍  贯

浙江杭州

身 份 证 号 码

33900519761115XXXX

公示时间:2021年 1 月 18 日起10个工作日(2021年 2 月 1 日止)。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文旅窗口

通讯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市心中路1069号萧山科创中心B幢320室  邮编311200

受理电话:82899282、82899283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内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

5、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〇二一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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