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39676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55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马某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其立案申请作出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相应回复,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答复称:2019年12月20日,瓜沥派出所接申请人报案称,其家位于萧山区瓜沥镇某村*组**户的房子被毁坏。瓜沥派出所接报后受理该案。经调查,未发现有违法犯罪事实,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萧公(瓜沥)不立字(2020)第0000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19日当面送达告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撤销不予立案决定,予以刑事立案并侦查。2020年3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萧公刑不立复字(2020)第5号《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0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立案申请书》,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所犯滥用职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受理、调查、不予立案、复议复核等法定职责。申请人寄送的《立案申请书》尽管案由不同,但内容与2019年12月20日的报案具有一致性,申请人属于重复报案行为。且申请人的立案申请属于刑事诉讼范畴,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救济途径。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立案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依法亲自承担查处犯罪嫌疑人犯的滥用职权罪”。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该《立案申请书》。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立案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申请书、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书、邮寄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立案查处的申请属于刑事立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通过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主张权利。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马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