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1/2021-39630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0〕50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0〕01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称:申请人一直来无违法经历,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属情节较轻。申请人品德很好,是当地老百姓称赞的好青年。特别是当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积极报名争做志愿者,连续20多天站岗值勤,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并自己出钱天天坚持为自己村的防疫工作人员送夜宵,表现突出,应给予从宽处理。故,请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伍佰元以下罚款。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答复称:本案取证程序规范、证据确实充分、处罚合法适当,申请人申请变更拘留为罚款于法无据。本案系群众报警后查获违法人员蒋某某。经询问蒋某某及对其手机进行查看,进而发现其他的违法人员。后经传唤询问案件当事人,对涉案手机进行证据保全与电子数据勘验,组织当事人进行辨认等取证过程,查证了申请人上述认定的嫖娼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嫖娼行为认定情节较轻,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对其他嫖娼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或十日。由此可见,本案处罚时已经考虑了申请人的平时表现与积极参与抗击疫情的事实,依法对其嫖娼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嫖娼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处罚前对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依法进行告知,在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后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三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0年2月25日下午,蒋某某在萧山区义桥镇三汇路某超市****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为申请人手淫一次。其后,申请人向蒋某某支付400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综合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9日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防疫工作证明、照片、罗幕村疫情防控村道卡口值班表、悔过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追缴物品清单及缴款凭证、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交款加执、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传唤证、蒋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申请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电子勘验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目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嫖娼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20年2月29日对申请人黄某作出的萧公(义桥)行罚决字〔2020〕013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