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1-39487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为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萧山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
(一)按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 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为276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10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277-480立方米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72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481立方米及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65元。
(二)居民用气户用气地址对应的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
(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文件精神,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41元。
二、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根据《浙江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萧山实际,建立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一)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
(二)计算公式。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其中,管网输配气损耗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但上限为5%。
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销售价格=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三)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时,由企业向区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区物价局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后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请认真做好价改方案的实施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四、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萧价〔2008〕39号)同时废止。
附件:萧山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阶梯表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2015年10月28日
萧山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阶梯表
阶 梯 | 户年用气量 (立方米) | 含税价格 (元/立方米) |
一 | 276及以下部分 | 3.10 |
二 | 277-480部分 | 3.72 |
三 | 481及以上部分 | 4.65 |
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3.41 |
备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