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1-39475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各镇(街道)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镇(街道)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基准价详见附件。
二、特殊床位收费、特级护理费等特需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它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伙食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非营利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代收代付收费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四、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伙食费和代收代付等收费。除上述收费外,不得自立项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月的,按1月收取。
六、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七、请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并按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萧山区镇(街道)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基准价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附件
萧山区镇(街道)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基准价
床 位 费 | 房间面积 (㎡) | 收费标准(元/月.床) | 浮动幅度 | |||
一人间 | 二人间 | 三人间 | 四人间 | 上浮20%下浮不限 | ||
25(含)以下 | 700 | 500 | —— | —— | ||
25(不含)以上 | 800 | 600 | 500 | 400 | ||
护理费 | 一级护理 | 380元/月.人 | ||||
二级护理 | 330元/月.人 | |||||
三级护理 | 280元/月.人 | |||||
基本服务 | 150元/月.人 |
备注:1.上述床位费中已含每人每月消耗3吨水和10度电的费用,在此额度内不得另行收取水电费,超过额度部分,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收费标准按实收取。
2.护理等级按照《杭州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