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38/2021-39472 | 成文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机构 | 区气象局 | 主题分类 | 气象 |
文号 | 有效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5〕116号)、《杭州市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萧委发〔200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 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区四级相互衔接、相关责任单位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区气象局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承担本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 预警发布中心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 “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规范发布 ”和“谁发布、谁负责 ”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应急办负责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建立畅通、有序、高效的发布机制。
第九条 区气象局负责预警发布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预警发布中心具体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预警信息的接收、发布、反馈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并实行7×24小时值守制度。
第十条 教育、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水、农业、卫生计生、安监、旅游、气象、人防、港航、地震、电力及应急指挥机构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的标准、流程和审签制度,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萧山广播电视台、萧山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和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及互联网(政务发布,官方微信、微博)、农村应急广播体系、行业预警信息平台等要与预警发布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快速发布 “绿色通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多途径、多手段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采用统一制作格式,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精练、通俗易懂,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期限、事态发展、防范指引、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单位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严格执行内部审签制度。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区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第十四条 在预防、处置我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区级主管部门等责任主体判定需要通过数字电视全频道推送、手机短信全网发布(以下简称全网发布)时,应报经区政府领导或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审批同意,其中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杭州市重大(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实施细则》(杭政办函〔2013〕1号)执行。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可先以电话方式办理,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四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中心负责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设立发布账户和审签权限。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通过设在本部门的预警发布系统终端,将经审批的预警信息,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一并上传预警发布中心。
第十七条 预警发布中心在收到待发布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的审批程序和内容进行复核,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要求,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多个责任单位对同一突发事件送发内容雷同的预警信息,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在征求区应急办同意后整合发布。
第十八条 预警发布中心在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上,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应急广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机构的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努力构建全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服务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响应机制和操作流程,第一时间准确、权威地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邮政报刊亭、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镇街、村(社区)、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单位和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人群。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水利员、农技员、气象协理员、志愿者等各类人员的组织管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主动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预警发布中心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在发布任务结束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预警发布中心反馈发布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区应急办要会同区气象局加强与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之间的工作联动和协作,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委办要协调落实预警发布中心工作人员,区财政局要安排落实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维经费,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应用预警信息,增强和提升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区应急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评估预警 信息发布工作。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漏发、迟发、错发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萧山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萧政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