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93/2020-38166 | 成文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机构 | 党湾镇 | 统一编号 | AXSD99L-2020-0001 |
文 号 | 党政〔2020〕10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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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湾镇未来交通小镇、杭绍甬高速公路党湾段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为配合推进党湾未来交通小镇项目建设,保障各项省、市、区重点工程,完善集镇基础配套设施,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党湾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房屋征收
(一)房屋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由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现场房屋评估确定,确定补偿金额。
2.被征收房屋面积及建造时间,以符合农村私人建房一户一宅的原则为前提,以批准建造的审批资料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实际丈量为准。建房审批年份资料缺失的,由被征收人所在村(社区)提供具体年份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加以确认。
3.被征收人必须如实提交户籍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等有关情况的证明资料。
4.各类突击翻建、抢建的房屋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一律不作补偿。
5.被征收人住宅房改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按住宅房评估补偿。
6.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经补偿后,由征收人负责拆除和清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残值归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必须保持房屋及附属物原状,不得擅自拆除和毁损,否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7.征地拆迁等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装修或改变用途;不得进行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得进行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活动。否则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经评估单位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
2.对各类突击装修和不符合常规的、摆放可搬动的非正常装修,不作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的装修,在评估后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拆除、变卖和损坏。补偿后归征收人所有,腾房时发现缺失或损坏等情况的,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三)搬迁、过渡及其他补偿
1.过渡的方式及标准:采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到征迁区域外,征收人发放过渡费的办法解决。过渡费标准按规定确定的人口数每人每月600元计算,过渡期暂定为两年,并一次性发放。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安置房抽号定位告知书》确定的交房日后4个月止。过渡期超出两年的过渡费按原标准加倍发放。
2.搬家费按一次性5000元/户计算(含两次搬迁)。
3.电话移机费208元/号次,立式空调拆装费300元/台次,壁挂式空调拆装费20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其他热水器拆装费100元/台次,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号次,有线电视移位费380元/号次。自行过渡后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4.房前屋后的附属物,按评估补偿;房前屋后种植的花木及农作物,酌情补偿。
5.对有工商企业经营户的补偿:
(1)经工商登记的工商经营户,在批准的经营地点经营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按实评估,补助设备等财产的搬迁费用。
②设备、设施等可以搬迁的,按该设备、设施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的按评估价补偿。
③对业主本人及参与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按450元/人/月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生活补助。
(2)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根据实际规模一次性给予每户500元至2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奖励政策
1.房屋评估奖: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评估的被征收人,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
2.征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主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提前签约奖: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提前5天(含5天)以上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再奖励60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截止日提前3天(含3天)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再奖励40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前签约的,按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奖励2000元。
3.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验收合格的,根据确认的主房面积按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提前腾房奖: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提前15天以上(含15天)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5000元;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提前10天(含10天)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4000元;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提前5天(含5天)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3000元;在规定的腾房截止日前腾房的,按家庭常住人口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腾空房屋标准:腾空全部主房、附房并以征收人验收合格为准。
4.因受控房屋主房面积不足或无突击搭建、翻建等酌情给予奖励。
5.未装修房屋的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未装修的,按确认的主房面积不低于72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对已有部分装修或全部装修的,其房屋装修补偿的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放弃装修补偿费的前提下选择奖励。
以上5项奖励不适用分户或独居的有子女的老人,也不适用于无房户及纯附房户。
凡超过规定时间段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依法被行政裁决或强制征收的被征收户取消上述奖项。
二、征收安置
为进一步确保党湾镇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党湾镇实行高层安置。标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的批复》(萧政发﹝2010﹞11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安置对象
在征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被征迁户。
(二)安置标准
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高层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三)人口确定
按实施征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第一个子女,安置时按照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村镇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征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⑴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3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征迁安置政策);
⑵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⑶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⑷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⑸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以下人员列入照顾安置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8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⑵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购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按成本价安置。
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征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7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70平方米,2人及以上按人均56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最高不超过168平方米(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原因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21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为安置价,9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80平方米(其中180平方米为安置价,10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原因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⑴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可照顾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4平方米按安置价格购买,46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⑵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1.4倍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居民户口的,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4.被补偿人户内的女儿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征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⑴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除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⑵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7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员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⑴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⑵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可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4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1.4倍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6.世居户的安置: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以安置价购买:
①一人户: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
②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进行安置,(其中1.2倍安置价,0.2倍成本价);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其中96平方米为安置价,16平方米为成本价)。
③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其中96平方米为安置价,16平方米为成本价);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进行安置(其中1.2倍安置价,0.2倍成本价);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面积168平方米(其中144平方米为安置价,24平方米为成本价)。
④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其中24平方米为安置价,4米方米为成本价);原人均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1.4倍安置(其中1.2倍为安置价,0.2倍为成本价);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56平方米安置,(其中48平方米为安置价,8平方米成本价)。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际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个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最多照顾不超过2人(不足2人按实计算)。
7.征地招工人员的安置: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享受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不列入照顾安置。
10.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11.若征迁安置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征迁主体提出,经区住建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12.以上所列的面积为高层安置面积。
(五)对以下四类情况的家庭安置
在其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前提下,以成本价进行适当的照顾安置,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与其配偶有一方是再婚,一方是初婚,再婚方无子女(或现在身边无子女),按现在计生政策可生育一胎的。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两个儿子(包括男性双胞胎),在安置期间均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3.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其儿子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4.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2个女儿,其中1个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另1个女儿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六)价格核定
1.征迁户申购安置房、杂物间、阁楼、车库等建筑物的价格均按区府办《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文件执行。具体为:高层安置价格1470元/平方米;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价格1810元/平方米。
高层楼层差价:以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安置价为中间层价格,每层差价20元/平方米。即每增加一层,递增20元/平方米;每减少一层,递减20元/平方米。
2.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3.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政府审定。
4.鉴于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七)产权与管理
1.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经济适用房;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规定补缴)。
2.农户入住城市示范村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3.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免交2年物业管理费,其相应的2年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安置政策由党湾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