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2/2020-21447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各机动车停放经营服务单位:
为治理我区道路交通拥堵, 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规定及省市治堵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区物价局负责。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收费;
(三)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四、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针对不同性质、区域、类型、时段、对象的机动车停放,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停车收费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城市道路高于停车场的原则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因停车矛盾突出需要改变本通知停车计费方式或收费标准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区物价局审批。
区政府办事中心及湘湖景区停车场仍按萧价〔2012〕33号、萧价〔2015〕53号文件执行。
五、属于政府定价的各类停车场所,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停车收费前须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审核手续。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需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的手续。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政府授权证明等资料。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在明示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二)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三)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四)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指残疾人本人驾驶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停放时,实行停车费减免政策。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2小时以上的,扣减2小时后按标准收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1天(24小时,含)以内免费,停车1天(24小时,含)以上的,扣减1天(24小时)后按标准收费。
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八、具备条件的公办学校配套停车场可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对接送车辆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更多地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九、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十、萧山区物价局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17年 12月20日起执行。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杭州市萧山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萧价〔201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萧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杭州市萧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 类型 | 区域 | 收费标准 |
1 |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 一级 | 1、小型车7:00至19:00时段,首小时4元/辆·小时;首小时后2元/辆·半小时;15分钟内(含)免费。 2、19:00至次日7:00为免费停车时段。 |
二级 | 1、小型车7:00至19:00时段,首小时3元/辆·小时;首小时后1.5元/辆·半小时;15分钟内(含)免费。 2、19:00至次日7:00为免费停车时段。 | ||
2 | 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 一级 | 小型车5元/辆·2小时,停车时间 8 ~24小时的,按不超过8小时计收;15分钟(含)内免费。 |
二级 | 小型车4元/辆·2小时,停车时间 8 ~24小时的,按不超过8小时计收;15分钟(含)内免费。 | ||
3 | 交通场站停车场 | 小型车5元/辆·2小时;15分钟(含)内免费,每天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30元。 | |
4 | 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 小型车四小时(含)内5元/辆·次,四小时以上10元/辆·次,30分钟(含)内免费。 |
注:1.一级区域范围:建设四路、通惠路、南秀路、蜀山路、晨晖路、风情大道构成的围合区域内及钱江世纪城区域内;二级区域范围:一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2.大型车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3.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由经营者在不超过240元/辆·月幅度内自主确定。
4.确定为具有换乘公共交通功能的“P+R”停车场,优惠措施按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5.连续停车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上述收费标准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