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0-20430 成文日期 2020-09-1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AXSD01-2020-0014
文 号 萧政办发〔2020〕42号 主题分类 工交综合类
有效性 废止 解读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16 15: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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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存量工业用地保护和利用机制,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提高我区工业用地亩产效益,杜绝投机资本炒作工业用地资源,全力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制造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制度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萧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规范全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以优化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配置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履约监管”的管理流程,形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资源利用集约高效、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的工业用地管理机制。实现工业用地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工业用地地价得到有效控制,杜绝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等现象,构建创新能力更强、生产效率更高、产品品质更好、资源消耗更小、环境影响更少、市场响应更快、体制机制更优的具有萧山特色的现代化工信经济体系。

二、转让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工业用地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股权变更等导致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移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三、实施依法转让

(一)转让条件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2.无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已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按照出让时约定投资开发建设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4.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区人民政府可指定相关平台或单位行使优先收购权。

(二)受让条件

1.工业用地不得转让给自然人;

2.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规范交易程序

1.二级市场转让

加快搭建萧山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出让人和受让人提供土地信息核实和发布、交易指导等服务,转让过程中约定导入产业履约监管要求,实施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工业类),确保交易的工业用地权属清晰、权利明确、交易安全。具体操作流程和细则另行制定。

未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前,受让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与属地镇街、平台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等内容。该协议签署后,由属地镇街、平台抄送区经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相关亩均税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达产指标,如原土地出让时已明确的参照原条款执行;原土地出让时未明确的,其中亩均税收按上年度全区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竞得人与镇街、平台签订的《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受让方因自身原因未达到《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年度亩均税收要求的,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责任单位:各镇街、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2.股权变更

上一年度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企业,涉及调整出资比例、股权结构时,区市场监管局应提示企业征求所在镇街、平台意见。镇街、平台根据上款二级市场转让约定要求向转让意向人出具告知函(详见附件1)。

(责任单位:各镇街、平台,区市场监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四)加强服务创新

试行工业用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制度,已开发建设用地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应投资总额不足25%的,但受让人同意“先投入后转让”的,交易双方签订投资转让合同后,可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备案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受让人应加快项目投资,使土地符合转让条件;待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镇街、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

四、严格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报经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分割转让:

(一)适用企业范围

受让方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在我区正常纳税、注册在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工业企业。列入区“骏马计划”、“鲲鹏计划”、“凤凰计划”、“鸿雁计划”、“独角兽”和“准独角兽”、“千里马”、“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打冠军”等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不能分割转让的除外。

本意见所称分割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工业项目用地、房产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仅限于符合条件的产业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分割转让。

(二)经济技术指标

1.经济指标。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内的优质企业亩均税收在达到每亩60万或每平方米600元以上;列入“骏马计划”、“鲲鹏计划”、“凤凰计划”、“鸿雁计划”、“独角兽”和“准独角兽”、“千里马”、“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打冠军”等企业在“标准地”基础上可适当降低,视具体情况确定相关指标。如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高于上述标准,按土地出让时约定要求执行。

2.技术指标。按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分割单位进行产权横向或纵向分割。分割后的地块均能独立使用且满足用地、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在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投资主体自持生产性用房比例上不低于生产性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非生产性用房必须由投资主体自持,供入园企业使用。

(三)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双方企业协商同意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拟受让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详见附件2),编制好拟分割转让方案后,由投资主体向属地镇街、平台提出申请。

2.初审。属地镇街、平台对照区“标准地”、“标准房”和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情况、投资主体拟分割转让方案等,提出初步审定意见。

3.受理。属地镇街、平台初审同意后,及时将拟分割转让方案等相关资料报送至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区发改、经信、规资、税务、统计、住建、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意见,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形成统一意见后上报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办理。经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按相关流程办理分割转让。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长任组长,相关副区长任副组长,各区级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萧山区规范工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平台要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实抓好。

(二)强化考核监督

把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纳入对镇街、平台和区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考评,有关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的督查范围。按季开展通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镇街、平台,可在土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推进不力的镇街、平台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探索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加强对镇街、平台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主动宣传规范工业用地管理的先进事迹,通过组织现场推进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总结推广各单位、各企业先进经验和企业典型做法,做好政策法规解读,宣传推广各单位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原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萧山分局、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文件试行期两年。

附件:

1.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2.申请分割相关资料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

股权变动注意事项告知函

(企业名称):

你企业所使用土地为工业用地,承载着促进发展、吸纳就业、贡献税收的义务,股权变动后,企业仍需按照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义务。如原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的按照原条款执行;如未明确产业达产履约条款,受让方需与属地镇街、平台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其中亩均税收要求二年内达到上年度全区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的平均值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其他相关指标按标准地要求的50%以上确定,并抄送区经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特此告知!

属地镇街、平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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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以上告知内容已知悉,并明确相关要求。

(股权变动后实际控制人签字)    

附件2

申请分割相关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双方拟分割转让协议;

3.拟分割转让方案;

4.镇街、平台初审意见;

5.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证明文件或列入“骏马计划”、“鲲鹏计划”、“凤凰计划”、“鸿雁计划”、“独角兽”和“准独角兽”、“千里马”、“隐形冠军”、“国家制造业单打冠军”等文件;

6.土地出让合同和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履约协议等材料。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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