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消防救援大队、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信用修复的审批程序,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信用修复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原则上自不良信息(不含责令停产停业)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四)因消防安全被责令停产停业的不良信息主体应满3年以上。
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修复由支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核对。
二、信用修复的程序
(一)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1);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罚款缴纳凭证、消防隐患整改证明材料、信用承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各大队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各大队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含公示)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大队主官审批后(表式见附件4),确认信用修复,并在支队门户网站或各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表式见附件5),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各大队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2),送达不良信息主体。
(五)各大队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送达不良信息主体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登记造册(归档目录见附件6),并发法制复核邮箱进行报备。
请各大队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主动服务地方复工复产,同时也要严格把关,切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支队将把此项工作纳入执法稽查的内容,定期开展抽查。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