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0-41159 | 成文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点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策要点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根据《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3号)、《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转发四部门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3号),免征中小微企业今年2月份至12月份(所属期)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包括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减半征收企业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浙江省人社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和《杭州市人社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48号),对符合返还政策的企业,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人均887元,返还人数按照2019年月均参保人数确定。
二、相关要求
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享受对象,因此,各预算单位临聘人员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因减征和返还政策,临聘人员社保费支出相应减少,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1、及时沟通。各单位要主动与劳务派遣公司及时沟通,将巳支付给公司的减征和返还社保费追缴回单位或用于抵扣后续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2、规范使用。根据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相关要求,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减征和返还的社保费,不得用于在现行单位制定的待遇核发基础上对派遣人员提高工资待遇标准。
3、适时扣回。财政部门将按照定标准,考虑减征政策,适时扣减相关预算单位的包干性经费(部门专项)。
特此通知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萧山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萧山区税务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