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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16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申请人王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期间,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称: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村委会10组2号的房屋在2018年5月24日被不明人员拆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12月19日两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报案。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至今未对不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也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等职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案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不作为。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答复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存在不作为情况。经查,2018年5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称其位于萧山区瓜沥镇永福村的三间平房因涉及“一户多宅”被瓜沥镇人民政府和永福村工作人员拆除。被申请人民警了解到该情况后,当场告知申请人该拆除行为系政府行为、建议其向瓜沥镇人民政府和永福村村委反映相关情况。2018年10月、12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报案申请,经调查,其在报案申请中反映的塘头村委会10组2号房屋与其永福村的三间平房为同一地址。故被申请人认为该两次警情属于重复报警。同时,民警也曾拨打电话135****0545,均由申请人妻子接听,民警在电话中将其报案事项系政府行为应向瓜沥镇人民政府反映的情况告知王某的妻子同时告知其有问题也可以向瓜沥派出所咨询。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不存在申请人所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0月和12月,被申请人分别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行政报案申请书》,反映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塘头村委会10组2号房屋于2018年5月24日被不明人员拆毁一事,希望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案件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两份《行政报案申请书》属重复报案。其后,被申请人未作出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照片资料、收款收据、门牌证、EMS快递单、行政报案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情况说明、视频资料、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萧山区瓜沥镇永福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高某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19年1月1日前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0月和12月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两份《行政报案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两份《行政报案申请书》为重复报案。故,应当推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行政报案申请书》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