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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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26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杨某作出的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因杨某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系经济纠纷和诽谤,徐某甲叫某搬运公司老总杨某打申请人、掐脖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发生于被申请人辖区,故被申请人有管辖权。本案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二、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2019年7月20日凌晨5时41分许,新街派出所接到申请人报案称:2019年7月19日晚上11时许,其在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农都市场杭州某搬运有限公司门口因口角纠纷被第三人掐脖子。第三人辩称未殴打申请人。经医院初步诊断为颈部挫伤,喉挫伤,咽喉反流。根据现有证据,第三人殴打申请人证据不足,故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第三人的陈述与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书证等证据证实。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证实第三人有伤害申请人的行为,故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申请人是杭州某搬运有限公司三轮车搬运工,申请人与新农都市场水产经营户徐某乙有多年的纠葛纠纷,徐某乙曾多次向新街派出所、宁围派出所、市场警务室报警和向市场水产办公室和某公司投诉被申请人骚扰,派出所也对申请人作出处理甚至拘留。因近期申请人又骚扰他人而被投诉到某公司,2019年7月19日晚,第三人作为杭州某搬运有限公司的法人,在某公司门口约见申请人,因好言相劝兼批评申请人而发生口角。当时有路过巡逻的特勤员和保安队长及其他人员多人在场。第三人没有掐申请人脖子打他等行为,在场的证人也证明了事实。7月打黑办在查案,申请人就趁机诬陷第三人,以达到报复第三人经常批评他的怨恨。第三人的陈述真实无假,请明查,公正裁定。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日5时41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同年7月19日晚上其在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农都市场被他人掐脖子。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调查。同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证据不足,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于2019年8月27日对第三人作出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8月28日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第三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行政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申请人的医疗凭证、申请人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新街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见证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第三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意见、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殴打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受理该案,于同年8月19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后于同年8月27日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上述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9年8月27日对第三人作出的萧公(新街)不罚决字[2019]第50180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