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259号
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施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19〕55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8月29日城管人员和村干部来申请人家说要搬离屋后的砖头,过程中城管态度恶劣,申请人与城管人员产生口角争执,城管人员对申请人推推攘攘,申请人曾两次倒地,身上可见多处瘀青,申请人并未动手打人。报警后,办案民警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做笔录,从早上一直到晚上。派出所仅凭城管人员的一面之词,不肯拿出当时的执法记录仪给我们看,也没实质性证据,城管人员并未有任何伤痕或者瘀青,被申请人这样草率地处罚申请人,拘留五天,而城管人员却不受任何处罚,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请求公平公正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接陈某报案称: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许,其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瓜沥勇建村南大路路边,其因环境整治与对方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致其受伤。经被申请人调查:2019年8月29日上午,陈某在萧山区瓜沥镇勇建村南大路路边进行环境整治过程中,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在陈某脸上打了一个巴掌。经查,陈某系萧山区瓜沥镇城市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配合瓜沥镇勇建村环境整治工作,其与勇建村村委工作人员在转移申请人堆放于该村南大路北侧的砖头时,遭到申请人阻扰并被其殴打。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殴打陈某事实成立。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全案,结合伤情,依据裁量标准,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8月29日上午,萧山区瓜沥镇城市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陈某在环境整治工作过程中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申请人在其脸上打了一个巴掌。当日,被申请人收到陈某的报警后对该案受案调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19〕55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19〕55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19〕55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通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陈某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证人的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工作证复印件、情况说明、门诊病历、医疗证明书、陈某和申请人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原始伤情照片、证据制作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殴打了陈某,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9日对本案受案调查,经调查后,于次日在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及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19〕557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