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0-07775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20-0004 |
文 号 | 萧农种养〔2020〕201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和《杭州市萧山区加快创建部省共建乡村振兴示范区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萧政办发〔2019〕6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体现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切实发挥联合社的纽带功能,确保我区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增长,对2018年制定的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萧山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杭州市萧山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的管理,巩固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成果,促进耕地地力保护,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充分体现“谁种粮谁受益,谁多种粮就优先支持谁”的政策导向,稳定我区粮食生产。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2018年制定的《杭州市萧山区粮油生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办法如下。
一、补贴类型、对象和标准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普惠制,补贴政策目标是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补贴对象为当年度萧山区内所有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萧山区各镇街围垦未流转给杭州钱塘新区管理的部分,下同),耕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当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除有流转合同(协议)约定外,补贴资金应由耕地实际种植者享受。对已改变耕地性质与用途(指建设用地、以租代征等)、已作为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耕作层破坏的闲置耕地、常年抛荒的耕地、种植花卉苗木等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不予补贴。
补贴标准全区统一,为上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除以全区补贴面积。
(二)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补贴对象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正常的粮食种植主体。对不以粮食生产为目的或未按正常生产要求管理的不予补贴。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含省市区三级,将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粮油作物核心示范方补贴资金整合到粮油规模种植补贴。
对当年度在萧山区土地上全年大小麦、水稻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或种植油菜面积50亩及以上,或全年旱粮作物(大小麦除外)复种面积50亩及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
补贴标准为210元/亩,其中一季种植水稻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再给予150元/亩的水稻生态补贴。对加入联合社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补贴标准提高到240元/亩,水稻生态补贴标准提高到170元/亩。
上级对粮油规模种植补贴提高标准的,相应提高我区粮油规模种植补贴标准。
区财政每年安排1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油作物绿色高产创建等工作,以科技示范、高产竞赛为抓手,以新品种示范推广为支撑,以良种良法配套为手段,强化服务,提高技术到位率,促进均衡增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社会化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为全区粮油种植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区内各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补贴环节为农机作业服务(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油菜机械化收获)和水稻、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服务。区外服务主体在我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直接补贴到种粮农民。补贴标准为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服务的补贴120元/亩(早稻140元/亩);机械直播补贴50元/亩;开展油菜机械化收获的补贴40元/亩;开展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的补贴50元/亩;开展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作业服务的补贴30元/亩。
对加入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根据联合社统一安排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提高补贴标准:对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的补贴标准提高到150元/亩(早稻170元/亩);对开展水稻病虫统一防治服务的补贴标准提高到70元/亩。
上述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金额80%用于抵扣对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其中加入联合社后提高的补贴全部给服务主体;小麦、油菜病虫统一防治作业补助全部给服务主体。区外服务主体在我区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该部分资金直接补贴到种粮农民。
(四)农机购置追加补贴
补贴对象为联合社、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公司、个人)及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购机者)。补贴农机为中央及省市区各级补贴在5000元(含)以上的粮油生产机械及监管农机作业面积的农业用北斗终端。追加补贴标准为每台(套)农机购置补贴可再提高20%,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90%。对购机者申报的上述有关项目以及农机购置申请,须由联合社根据章程及管理办法进行初审。对追加补贴的农机要加强监管,在3年内不允许转让、报废。
(五)对联合社有关补贴
区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大对粮食生产联合社的扶持,促进联合社的良性发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给予15-20万元的奖励,把联合社的利益与履行职能的质量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每年安排35万元资金用于委托联合社核实申报补贴面积、统计农户种粮信息、购置必要测量仪器等的补贴。对联合社规范化运作聘用的专业人员,给予每年10万元的补助。
二、补贴申报、审核
按年度种植季节等实际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补贴类型、对象及标准等实际另行发文,组织开展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资金核实等工作。
三、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的主要责任:粮油规模种植主体作为补贴申报主体,要及时上报补贴材料,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抽查审核发现上报的补贴佐证材料虚假或补贴面积虚报的,将追回当年度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内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资格。
村(社区)、镇(街道)及联合社的主要责任:村(社区)、镇(街道)及联合社要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仔细审核,对补贴面积进行实地踏勘,在确保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补贴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材料汇总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对资料审查不严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合作社等故意虚报补贴面积的,取消该合作社当年补贴资格。
服务主体的主要责任:各服务主体对补贴申报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对补贴面积进行实地踏勘,确保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服务面积与实种面积一致,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材料汇总上报各主管单位。对加入联合社的各服务主体,由联合社负责审查。对各服务主体申报面积误差大于正常测量误差5%以上的,实行同比例扣除;对故意虚报作业面积的,取消该服务主体当年补贴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内补贴资格。
购机者的主要责任:确保申报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对存在弄虚作假及3年内转卖追加补贴农机的购机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内补贴资格。
(二)实行公示制
各镇(街道)、联合社及有关单位要组织做好村(社区)级及有关单位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应包含农户姓名、土地坐落、补贴面积、补贴数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单上应附有举报电话,接收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核实修改。公示单应拍照留档,由镇(街道)、联合社统一保管。公示结束后,以镇(街道)为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报告公示结果。
(三)档案留存
各镇(街道)农业部门、联合社及服务主体要做好各种补贴申报材料的留存归档工作,建立专门的补贴材料档案,由专人负责。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并以多种方式告知补贴对象。
(四)宣传发动
各镇(街道)、联合社、村(社区)要通过发放政策明白卡、广播、农民信箱、村级告示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种粮农户及社会公布、宣传粮油生产补贴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粮油生产有序稳健发展。
四、其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