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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成文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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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复字〔2019〕第159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0-05-15 09: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159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杭州萧山某甲经济联合社。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因杭州萧山某甲经济联合社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复议。2019年8月23日本机关组织了行政复议听证会。经审批本案延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称:申请人的房子是1998年通过《商品住宅购卖协议书》由某乙经济联合社出售给案外人后由申请人向案外人购买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规定了建房需要合法的审批手续,但是如果把没有审批手续、没有房产证作为认定违建的唯一标准是既不负责任也不尊重历史的,我国房屋登记不是一个连续完整的过程。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答复称:2019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位于瓜沥镇某村建设四路与坎红线交叉口东北角有一排房屋,其中的由北向南第一户,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由砖混结构构成,怀疑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工作人员于同年4月22日向该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原某乙经济联合社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该房屋于1997年建造,未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同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向被申请人复函核实该房屋未办理手续。同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该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和使用人作出并送达萧瓜责字[2019]0423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相关责任人限期自行改正。同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该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和使用人作出并送达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再次向该房屋的实际建造人和使用人作出并送达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2302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被申请人具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了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建设人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规划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必要条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职权依据。二、申请人使用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强制拆除。通过对瓜沥镇某村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以及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发函核实,被申请人确认案涉房屋未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办理任何用地、建房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三、被申请人依法向建筑物建造人及实际使用人发出拆除决定书。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确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后,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申请人自行改正,但申请人既未向被申请人作出申辩,也未自行改正。此后,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之规定,于2019年5月7日作出并送达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载明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强制拆除的时间,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杭州萧山某甲经济联合社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位于瓜沥镇某村建设四路与坎红线交叉口东北角的案涉房屋系第三人在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1997年建造。1998年4月16日,第三人与案外人签订了《商品住宅购卖协议书》,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2007年9月19日,案外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屋出售给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于2019年4月23日,向第三人及实际使用人作出萧瓜责字[2019]0423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及实际使用人作出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年5月23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的申请书、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照片、商品住宅购卖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关于杭州萧山机场征迁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转达省计经委《关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征迁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坎山安置区的通知、萧山市建设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使)用土地批准通知书、(2013)浙杭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视频资料、杭萧规划资源函[2019]110号《复函》、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踏图、工作人员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商品住宅购卖协议书、萧瓜责字[2019]0423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照片、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照片、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2302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本案中,瓜沥镇政府在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情况下,即作出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萧瓜沥镇拆决字[2019]050701号《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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