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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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134号
申请人疗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疗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城厢)收教决字〔2019〕5005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疗某称:2019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办案民警无故将申请人从租房处强行带至办案单位,以各种手段讯问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15天,后又对申请人决定收容教育十五个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滥用职权,二次对申请人处罚,申请人完全不服。被申请人“钓鱼执法”,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收容教育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答复称:一、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性病检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2019年5月6日,申请人与黄某谈妥以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后两人在萧山区城厢街道西河路某单元内将要发生一次性关系时,双方因纠纷而未发生关系,后黄某支付给申请人50元。同年5月7日、8日,申请人先后三次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另查明,申请人于同年2月17日因卖淫被拘留12日。2019年5月18日,经萧山医院诊断,申请人患有性病非淋菊性宫颈炎。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魏某、董某、刘某、唐某等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处罚后又对其作出收容教育决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被申请人认为,收容教育在性质上不同于行政处罚,两者并不冲突,更不存在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对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滥用职权、“钓鱼执法”,被申请人认为,其所称完全系主观臆断,无事实依据。三、使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对申请人予以收容教育。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收容教育十五个月的收容教育决定。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5月,申请人多次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城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太平弄社区有站街卖淫女。次日,被申请人将涉嫌卖淫的申请人传唤至城厢派出所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15个月(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9年2月17日因卖淫被拘留12日。同年5月18日,经浙江萧山医院诊断,申请人患有性病非淋菊性宫颈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收容教育执行回执、受案登记表、传唤证、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收容教育告知笔录、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魏某的询问笔录、刘某的询问笔录、唐某的询问笔录、董某的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19年5月7日、8日,申请人先后三次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卖淫这一违法事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涉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和第九条第一款:“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案涉收容教育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城厢)收教决字〔2019〕50055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