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12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经审批本案延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称: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向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通过信件方式寄去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欲申请“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2012年至今财务情况明细”等信息,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原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查处村务公开事项,但经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对于村务公开的查处法定职责不能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及《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履行财务明细账目等事项公开职责的监督查处权。判决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回复,被申请人没有实施任何实质性查处行为,相关村务信息也没有公开。综上,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向湖头陈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监委发出了《关于要求湖头陈社区村务公开核查函》,要求湖头陈社区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开展自查,履行好查询、解释、解答工作,确保居民对本社区党务、居务、财务的知情权和查询权。此后,湖头陈社区经联社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了书面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认定湖头陈社区2012年至今一直按规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公开档案在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均有备案,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18年12月24日向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湖头陈社区成员2017年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此后该审计结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该审计结果也反映了社区2011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财务情况,包含了申请人此次申请的信息。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寄送一份《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湖头陈社区2012年至今财务情况明细”。2019年3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要求被申请人针对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未履行村务公开职责的行为调查核实,责令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村务信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201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向湖头陈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监委下发《关于要求湖头陈社区村务公开核查函》,要求其对申请人申请的相关信息公开事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给被申请人。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经济联合社向被申请人递交《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情况说明》,称“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从2012年至今,严格按萧农办(2011)15号文件关于《杭州市萧山区村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执行,具体程序为社区居监委人员对当月发生的所有收入、支出的原始票据及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并于次月5日前对上月的各项收入、支出的现金、存款日记账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每季度的首月18日前对上一季度的财务应收、应付、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经营收入、发包收入、补助收入、其它各项收入、往来科目的业务情况,按统一的表格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全社区居民的监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行政裁定书》(2017浙01行初378号);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关于要求湖头陈社区村务公开核查函》、《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或者未按时公布重大财务事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浙江省范围内,被申请人具有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时公开财务明细账目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向湖头陈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监委出具《关于要求湖头陈社区村务公开核查函》,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社区经济联合社出具《湖头陈社区财务公开情况说明》,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故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进行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