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0-07770 | 成文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20-0002 |
文 号 | 萧农产〔2020〕10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街)农业农村办(区域发展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高质量推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2019-2022年)》和《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导意见》(杭农发〔2019〕6号、杭财农会〔2019〕1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乡村产业振兴产业资金的使用效益,高水平、高质量推进我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特制订《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杭州市乡村振兴发展资金指导性任务清单和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扶持资金建设项目,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针对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指导性任务清单中的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条 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审批、过程监督、竣工验收、考核评价、扶持资金安排的管理。
第四条 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效率”的原则,坚持绩效导向,分类实施,坚持产业聚焦、突出重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五条 项目实行“谁申报、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主体与建设主体需一致。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申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运行等全过程负总责。各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负责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审核。
第二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根据杭州市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资金指导性任务清单的建设内容开展项目建设,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项目申报的范围、要求、数量和条件,联合下发萧山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指导性任务建设项目申报文件。
第七条 相关镇、街道、有关单位负责辖区项目申报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立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项目申报文本。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项目立项意见并联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与建设地点。确需调整的,须按有关程序报批,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必须在项目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注重平时资料收集,对建设前、中、后的照片影像资料应及时拍摄,对相关的文件、合同、设计、图纸、施工管理、竣工决算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项目完成后将项目资料及时整理归类、装订成册,作为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规范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或票据,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总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站组成验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实行主审人制度,由项目联系人以外的农业农村局专家担任主审人,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对于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且完成计划投资额90%以上的项目准予通过验收。对于通过验收但在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减补助资金,最高扣减应补助额的10%。
第十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按规定对项目实施审计审价或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与项目建设单位今后申报项目挂钩。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项目申报或补助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自筹资金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的;
4、开具假发票等重大财务问题的;
5、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查处通报、列入“黑名单”并处于处罚期间的;
6、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采用项目督查、专项检查、财务核查等多种方式,强化项目监管。对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依照有关法规制度,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4、收回已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