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推进新型城市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企业拆迁工作。
二、制定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
三、起草说明(研判过程)
在与相关部门会商研究、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搜集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浦阳镇企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依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我办经审查,《浦阳镇企业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后提交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四、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凡在本镇范围内涉及道路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过程中需要拆迁使用所在地块用途为工业的被征迁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2、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浦阳镇内拆迁所涉及使用所在地块用途为工业(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向集体租赁的土地和使用集体土地企业)的所有企业。
3、拆迁安置原则。安置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即拆迁人给予货币安置后,由被征迁企业自行安置。
4、拆迁补偿办法。(一)房屋补偿。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按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二)土地补偿。1、国有土地(含划拨)补偿按照浦阳镇征地补偿区片均价、萧山区国有土地级差地租标准和相关税费标准结合出让年限及使用剩余年限进行评估补偿。2、企业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土地不作补偿,由村(社区)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租金。对原村级集体企业转让给企业或个人的企业用地,及“下清上不清”的土地,按照10万元/亩给予补偿。(三)货币化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可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用标准为有证工业用房8元/㎡•月,有证营业用房12元/㎡•月,有证综合用房12元/㎡•月。无证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有证用房的80%补助。(四)货币化安置奖励。
(五)其他奖励。
五、签约后支付拆迁安置补偿的比例。签约后15日内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30%,腾房验收合格后15日内再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的40%,剩余30%拆迁安置补偿款待拆迁补偿范围内的房产证、土地证注销或拆分注销后付清。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解读人:杭州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谢银火。
电话:82279017
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