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 引 号 /-00000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主题分类

案号:杭萧复字〔2019〕第103号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杜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萧城管告字〔2019〕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0-04-17 16: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103 

申请人杜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城管告字〔2019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19522日,本机关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其参与强制拆除过程,显然已经依法制作、获取并保存了相关政府信息。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非申请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0893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153号)、《杭州市萧山区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快速处置办法》(萧政办发〔201494号)的有关规定,属地镇街负责对国土和城管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20174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中路1号龙发大厦搭建的四处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因其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927日函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移送了该案。被申请人非申请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范围。二、被申请人已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20174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掌握范围,被申请人于201943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4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7125日、6日拆除申请人原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号龙发大厦房屋的下列政府信息:1、对强拆现场物品进行清点的物品清点名单;2、对被强拆物品进入保管场所的入场清点名单;3、公证人员公证现场摄制的视频及照片;4、公证人员对现场物品做出的公证书;5、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公证的公证单位名称、公证人员姓名、资格证明及联系方式。2019430日,被申请人做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089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153号)、《杭州市萧山区违法建筑违法用地快速处置办法》(萧政办发〔201494号)的有关规定,属地镇街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你申请获取的2017125日、6日拆除你原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号龙发大厦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你向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办事处咨询,联系电话:82752332”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关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更名等事项的通知、工作联系函、快递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1943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515日实施,故被申请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2019年修订前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41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430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寄送给申请人,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相关信息不属于其掌握的信息,后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城管告字〔2019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71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