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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9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城厢)收教决字[2019]5003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嗣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称:2019年2月26日晚,申请人到章某的房间内给他做正规推拿。一段时间后,章某强行与申请人发生性关系,并转给申请人300元钱。申请人遂报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对申请人处以拘留20日、收容教育9个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收容教育9个月过重。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答复称:一、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性病检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2月26日晚,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其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粤府豆捞客房部701号房间内被人强奸。被申请人民警接警后立即处警至现场。经现场询问,女子自称张某系报警人,男子自称章某。经现场询问,申请人称其在该房间给客人章某按摩时被章某强奸,章某称其在该房间内与申请人卖淫嫖娼发生性关系后,两人因嫖资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其没有强奸申请人,同时出示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嫖资的微信转账记录。当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案,并将章某、申请人带回城厢派出所调查。经调查,2019年1月14日凌晨,申请人与章某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粤府豆捞客房部426号房间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1月23日凌晨,申请人与章某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粤府豆捞客房部402号房间内,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2019年2月26日晚,申请人与章某在萧山区城厢街道粤府豆捞客房部701号房间内,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章某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住宿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称其是被章某强奸而不是卖淫嫖娼,对其收容教育期限太长。被申请人认为,该案申请人报警称其是被章某强奸,但在被申请人询问过程中其如实陈述了以金钱为交换媒介三次与章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之前两次发生性关系章某均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但最后一次发生性关系后章某仅支付嫖资300元,申请人因嫌嫖资太少而与章某发生争执,后两人相互殴打,故不存在强奸事实。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综合全案,对申请人作出案涉收容教育决定。申请人要求减轻三个月的收容教育期限于法无据。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14日、1月23日、2月26日,申请人先后三次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章某发生性关系。2019年2月26日,申请人因嫖资问题与章某发生争执,继而两人相互殴打,后申请人报警称自己被强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出警。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年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收容教育9个月(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2月18日)。申请人不服该收容教育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收容教育告知笔录、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章某的询问笔录、行政辨认笔录、微信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1月23日、2月26日先后三次以金钱为交换条件与章某发生性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卖淫这一违法事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八条:“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收容教育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和第九条第一款:“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内容为收容教育9个月的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收容教育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萧公(城厢)收教决字[2019]50037号《收容教育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