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0-04538 | 成文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1.补贴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除外)。
2.补贴条件
本省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招用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3.补贴标准与期限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用人单位自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用人单位自为建档立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最早2019年1月)起享受此项政策,补贴期限最晚至2021年12月31日。
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性(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50周岁以后的补贴标准同50周岁。
4.申请时间
一般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因招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工商户歇业、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申请时间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最后1个月后的6个月内;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的,申请时间为期满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贴。
5.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原件一份;
(3)用人单位营业证照副本原件一份;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一份;
(5)劳务派遣单位需提供:
①工资银行支付凭证(经本人签名的工资表和单位承诺书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②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7)个体工商户歇业或企业注销等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歇业或企业注销需提供)
6.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向全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人力社保基层服务平台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创服务大厅网上申报。
(2)受理、审核:由补贴对象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受理,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
(3)办结送达:系统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审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