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8/2020-07766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统一编号 | AXSD10-2020-0003 |
文 号 | 萧民〔2020〕16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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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红山农场,各有关养老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以及省、市其他养老服务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养老服务财政扶持力度,促进我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结合萧山实际,制定了《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萧山区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萧山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运行风险,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和引导撬动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杭政函〔2014〕174号)和《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养老服务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号)、《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萧山区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区养老服务工作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居家养老补助资金、机构养老补助资金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跟踪评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居家养老补助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评估员、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括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及运营、智慧养老以及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如上级部门进行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养老服务补贴和评估员补助。
(一)养老服务补贴。按照《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杭民发〔2019〕44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经评估符合要求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或者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人实际开展服务情况,给予25元/小时的补助。
(二)评估员补助。评估一名老人至少需要2名评估员现场评估,评估员应具有养老服务、照护服务、康复照料等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其中一名以上为专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或助理级(及以上)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评估员补助按照评估老人数,给予不高于100元/老人的补助。
第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创建)补助。根据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创建要求,经省市级验收合格后,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区级给予30万元一次性创建补助;新、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包含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示范型、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基本补助(以上补助就高补助,不重复享受),结合照料中心当年绩效评价情况,给予优秀、优良、良好的照料中心分别增加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绩效补助;未参加等级评定或未通过三星级等级评定的,每年给予2万元的运营补助;未升级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或当年未正常运营的照料中心不予运营补助。
第七条 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补助。
(一)建设补助。新、改、扩建并投入使用的社区老年食堂,经验收合格后,面积大于120㎡的、面积大于80㎡不足120㎡(含)、大于20㎡不足80㎡(含)的分别予以10万元、7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社区助餐服务点、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不享受建设补助,已享受过老年食堂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二)运营补助。正常运营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单位(包括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助餐服务点、为老服务送餐上门社会餐饮企业等)开展助餐服务的按照堂食每人每餐3元,配送每人每餐4元(以上补助就高补助,不重复享受)。同时,助餐服务单位日均服务老人数达到50(不含50)以上,30(不含30)以上、50以下的,达到20(不含20)以上的分别增加3万元、2万元、1万元绩效补助。
未配备标准化智慧助餐系统前,仍按《关于印发萧山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补助资金下拨和使用规定的通知》(萧民〔2013〕24号 萧财行〔2013〕75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第八条 智慧养老运营补助。智慧养老服务商与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签约并开展服务的,根据实际服务人数给予服务商不高于15元/人/月补助。
第九条 年度其他重点工作补助。列入当年度其他重点工作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章 养老机构补助
第十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包括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和等级评定补助(相关要求见附件),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于养老机构建设的集中护养型床位,根据机构登记性质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同一地点举办的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用房自建(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8万元;用房租赁(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补助1.1万元。此外,对于机构内认定为护理型床位的(要求见附件),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自有产权和租赁房产性质,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分别额外一次性补助6000元和3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补助分两次给予,每次拨付补助标准的50%。第一次在养老机构投入运营满一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30%予以补助;第二次在机构正常运营满三年,且企业(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予以补助。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在机构运营满1年、护理型床位入住率达到50%且收住老人为失能失智老人时,予以补助。
为保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公平性,201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机构床位,按《萧山区民政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萧民〔2015〕141号)标准予以补助。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包括原有机构在此期间通过扩建新增的床位。
(二)日常运营补助。依法在萧山区登记或备案并持续运营的养老机构接收萧山区户籍老年人入住的,按照相应类别老年人和等级标准,给予日常运营补助。接收本区户籍的80周岁(含)以上自理老人入住的,予以补助每人每月200元。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且评估等级为中度的,予以补助每人每月400元,评估等级为重度的予以补助每人每月500元,评估等级为轻度的不享受失能失智老人运营补助。取得五、四、三、二、一星级的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助分别上浮100元、80元、60元、50元、30元每人每月。接收本区户籍持有效期内《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等困难老人入住的,在以上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重度残疾老人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申请日常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杭州市智慧养老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30天计一个月,不满30天的不予补助)。
(三)医养结合补助。市级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开设的内设医疗机构除外)且提供服务满一年的,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类型,予以一次性补助: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室、卫生所的,予以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于设置门诊部的,予以一次性奖补15万元。
(四)等级评定补助。市级对于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DB 3301/T 0035—2017),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予以等级评定补助。被评为五星级的予以一次性补助5万元,被评为四星级的予以一次性补助3万元,被评为三星级的予以一次性补助1万元。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助,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补差的方式予以补助。2018年前已评定的机构星级不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市级对区级和镇(街道)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经区发改部门立项或区民政局审核同意的新改扩建项目,按照决算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单位应在决算完成2年内申报补助,逾期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全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全省统一综合保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保费全额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保费减半补助,余下保费由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阳光厨房”建设补助。对本区范围内按照《2018年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建成“阳光厨房”,并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验收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8000元。同一家养老机构只能享受一次“阳光厨房”建设补助。
第四章 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第十四条 护理员持证奖励。对于入职萧山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两年(要求签订正式劳务合同,若为劳务派遣的,护理员和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与养老服务机构要有正式合同)的护理员,根据技能评价体系获得相应级别的,按所获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待评价体系确认后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构入职奖补。对于高等院校、高职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老年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治疗、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等专业大类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入职萧山区范围内养老服务机构,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区里每年核定一定名额给予一次性入职奖补。其中,高等院校毕业生补助40000元,高职毕业生补助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补助21000元。补助在毕业生入职连续工作满3年、5年时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补助标准的50%。该补助和省、市一次性入职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发放
第十六条 居家养老补助。
(一)养老服务补贴。“互联网+养老”实施后按下述流程进行补助,未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前,按《关于印发萧山区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测评和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萧民〔2013〕70号)要求申请补助资金。
1.补贴申请: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老人通过村、社区或者网上申请(一窗系统录入),镇街受理。
2.能力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上门对申请服务老人进行能力评估,镇街审核,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自动提交),区民政局审批,形成服务补贴花名册。
3.补贴发放:系统生成发放清单,将补贴打入老人市民卡或长者卡账户。
4.服务工单生成:申请服务老人、家属在手机上预约服务订单信息,服务商系统内完成接单、派单以及订单跟踪流程。
5.上门服务过程记录:服务人员上门服务全过程记录,数据实时上传,平台全方位监管。
6.刷卡结算:服务人员借助POS机进行服务刷卡(市民卡或长者卡)结算,每月服务商与市民卡公司进行服务金额结算。
7.服务评价:在手机APP上进行老人对服务的评价以及服务人员对老人的评价。
(二)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补助。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补助,每年统一申报一次,项目单位于11月20日前进行当年建设和运营补助申报,镇街于12月20日前完成初审后提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申报情况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于次年落实补助资金。
1.资金申请:申请建设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建设台账和项目验收申请表;申请运营补助类项目需要提供相关补助申请佐证材料(如社会化运营协议、固定老人就餐名单、助餐服务记录等)。
2.镇街初审:镇街收到项目单位申报补助材料后,应当通过检查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其中,运营补助类项目应当提供检查记录,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交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补助申请表。
3.民政审核: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提交的补助申请表,结合第三方机构检查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区民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全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进行常态化检查,经第三方检查不符合补助标准的,经核实,不发放当年补助资金;有弄虚作假,多报、虚报服务人次的,经查实,当年运营经费不予补助并按实际情况清算已补助资金。
4.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情况,通过与区民政局联合发文形式落实补助到各镇街,由镇街拨付到相应单位,项目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复印件应报区民政局备案。
镇街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食堂创建项目在创建当年分别按照30万元和5万元标准给予预拨。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人才补助。
(一)资金申请。
1.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医养结合补助、等级评定补助的,通过养老机构业务系统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申请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和失能、失智老人的运营补助,应提供经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对失能失智老人的评估结论、入住合同、相关票据等材料备查。
2.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综合责任险补助,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机构业务系统申报),同时提交保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养老机构申请“阳光厨房”建设补助,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的《萧山区养老机构食堂“阳光厨房”验收申请表》。
4.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新改扩建补助,公办机构应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发改立项或民政部门批复文件、项目决算报告等书面材料。
5.养老服务机构内工作人员申请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组织)汇总后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申请数据真实性声明,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或户籍)证明、银行账号、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金拨付。
1.审核。区民政局对各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补助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2.公示及上报。区民政局执行养老服务补助资金公示制度,对于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对机构(组织或个人)申请补助资金情况汇总审核后,在政府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审核无误后,在每年8月底前,联合区财政局形成养老服务补助资金使用和申请报告(包括本年度资金支出和预计结余情况,下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清算。区民政局对各机构日常运营补助核查中,发现老年人入住月数不符情况的应扣发相应的日常运营补助。5人次(含)以内的,扣发应得日常运营补助总额的10%;5-10人次(含)的,扣发应得日常运营补助总额的20%;10人次以上的,取消当年度日常运营补助;对机构申报日常运营补助中涉及骗取补助超过6万元(含)的,5年内不得享受日常运营补助。
4.发放。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结果,通过与区民政局联合发文形式拨付资金。对于养老服务人才补助,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章 资金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为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每年根据绩效指标委托第三方对当年度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级部门备案。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养老机构要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支出管理,规范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在申请补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资金外,五年内取消申请补助资格,并对申请人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全区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可自行出台本辖区相应养老服务资金奖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1年12月31日。先期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浙江省、杭州市补助资金政策有变动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相关要求
附件
社会办养老机构补助相关要求
一、申请补助相关要求
1.养老机构应依法登记,2018年12月29日前运营的养老机构还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2018年12月29日以后运营的养老机构应经民政部门备案。
2.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市区两级建设补助的,其床位数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每张床位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
3.收取保证金(定金、押金、会员费等)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收取床位(房间)租金(床位费、会员费等)五年以上的居家型养老床位,其床位不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
4.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同时保留入住老年人的身份户籍信息。
5.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运营补助,由各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上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特殊护理服务的(护理员与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入住床位为护理型床位),按接收失能、失智标准给予补助,评估费由养老机构承担。
6.正常使用养老机构业务系统。各机构应及时录入老年人出入院信息,老年人身份证、户口本、入住合同、评估报告等及时上传。
7.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8.按规定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
9.机构申请补助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10.因客观条件暂停营业的养老机构,在重新营业后给予补助。对停止营业的,不再补助。
11.对于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暂不包含卫生部门许可的医疗床位。享受日常运营补助的月人数不包括享受医保定额补助的月人数。
二、护理型床位建设要求
1.床位设置在单体建筑内或单独楼层,或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
2.床位须为医疗用床,并配备床单元基本设备;
3.每间卧室床位布置不大于8张,床与床之间设有隐私隔断(帘或其他)设备;
4.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康复室,且配备与康复需求相适应的物理治疗、作业治疗等设备;
5.每个楼层设置照护台并连接呼叫信号装置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