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浙(2016)萧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495号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业城支行
他项权证
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7幢4单元401室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