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杭州市萧山区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03 13: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制定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办法

第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

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 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时,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 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予以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的明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采纳情况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第七条 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萧政办发202028 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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