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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复字〔2019〕第308号
申请人:杜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年第0016号《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0-10-21 13: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308号   

申请人杜某甲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杜某甲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年第0016号《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杜某甲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仅仅公开了农村农民建房申报公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部公开,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要求公开“杜家村村民杜某乙及妻燕(已离婚)在村2016年或2017年审批宅基地建房等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经核实,杜家村无杜某乙的人员信息,故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杜某乙及妻燕(已离婚)的相关资料。二、杜家村有杜某丙一户,故被申请人将杜某丙户的部分资料仅供参考。被申请人认为信息公开申请中的信息涉及杜某丙的隐私,于2018年11月26日向杜某丙发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方信息意见征询单。同日,杜某丙作出不同意公开的征询回执。同日,被申请人作出〔2018〕0003号《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提起诉讼。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宅基地审批建房手续和资料中包含了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位置等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被申请人未对杜某甲申请的信息区分处理就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撤销重做。为此,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要求获取“杜家村村民杜某乙及其妻燕某(已离婚)在村2016年或2017年审批宅基地建房等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法院判决,制作案涉《所前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由于申请人申请获取“杜某乙及妻燕2016年或2017年审批宅基地建房等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信息”中涉及大量个人、家庭隐私,经区分处理后,我们认为《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公示》较全面的包含了应当公开的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位置等宅基地使用和批准情况,并已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复议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提供公开的资料里面缺少杜某丙建房审核同意的材料。为此,曾联系申请人,可提供《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复印件,并通过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杜家村村民杜某乙及妻燕红(已离婚)在村2016年或2017年审批宅基地建房等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被申请人作出〔2018〕0003号《所前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征询第三方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7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9行初10号判决书,判决撤销该告知书,责令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浙01行终83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萧山区所前镇杜家村杜某丙2016年《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公示》向申请人进行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年第0016号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公示,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行终837号行政判决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杜家村村民杜某乙及妻燕(已离婚)在村2016年或2017年审批宅基地建房等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被申请人仅将杜某丙2016年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公示公开给了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其它“全部手续和审批资料”进行答复,存在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年第0016号《所前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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