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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杭萧复字〔2019〕第300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0-10-21 13: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萧山政府网 通讯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复字〔2019〕第300号  

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倪某称:一、该房屋为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房子,位于3楼(共6楼)。目前厨房所在的位置,是当时交房作为赠送面积露台,在当时特殊年代允许居民使用,不属于违建。厨房也为砖混房,建成至今已三十余年,主要为遮风挡雨和防止高空抛物,如拆除,将给申请人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而申请人房屋为1989年建造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是1990年4月开始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三改一拆”通知里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范围”写明:“对全市1999年以来违反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历年立案查处的违法建筑,涉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的违法建筑进行重点清理整治。”申请人的房屋未在此范围内。二、被申请人的案涉通知贴在门上,但并没有考虑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写明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曾与其他同样问题居民一同写联名信给被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后实地前往,被申请人表明因上头文件,必须要拆。此外,被申请人在11月13日已经收到过萧山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他们强拆该小区另一幢3楼类似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被申请人于11月16日下午开始,继续拆除六幢的3楼建筑。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案涉《通知》。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作岀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调查,申请人在未经许可,没有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城厢街道西河路郁家弄其居住的房屋露台违法搭建15平方米左右砖混房,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目前尚未实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居住于城厢街道郁家弄,其房屋露台搭有厨房。2019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通知》,上面载明“因老旧小区改造的需要,同时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三改一拆’关于违法建筑处置的要求,你处有15平方米左右砖混房等需要拆除。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街道将联合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拆除”。申请人不服该通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的露台厨房部分已拆除。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通知》、房屋产权证(萧山市房权证城厢镇字第139067号)、杭州市“三改一拆”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的通知、杭萧复字〔2019〕第2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答复书、案涉《通知》、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联系单、照片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未保障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情况下,即作出案涉通知,责令申请人拆除案涉建筑物,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25日对申请人倪某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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