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5/2020-07763 | 成文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AXSD65-2020-0001 |
文 号 | 萧林〔2020〕9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坚持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现代林业,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林地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29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浙林改〔2019〕7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二、审批对象、标准和禁止性规定
(一)审批对象:具有一定规模林业产业项目的森林经营单位。
(二)审批标准: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100(含)亩的设施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米;100-200(含)亩的,设施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米;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对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3‰。以上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
(三)禁止性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公路边:国省道公路两侧15米;铁路边:铁路两侧10米;河边:河道两岸;山边: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不得批准林业生产用房立项。
三、审批申报程序
(一)立项申请。
1、森林经营单位持所在村、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签署同意意见的立项申请表及下列材料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2)林地流转合同、
(3)占用林地和林木补偿协议;
2、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该符合林业产业导向的,发放项目批准文件。
(二)实地放样。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按标准要求实地测量放样并制作带有坐标的1:2000平面图,并由所在镇(街道)林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
(三)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核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并制作《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占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项目批准文件;
4、实地放样平面图;
5、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涉及省级森林公园的,需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6、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四)公示。对拟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设施项目,在林地权属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同时将文件抄送森林经营单位所在镇街和区土地管理部门。
四、审批管理要求
(一)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只能用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六个项目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中关于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贮存林木种子、苗木、木材、林产品、肥料、农药、农具、护林防火工具的库房,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管理用房等的范围。涉及林木采伐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经批准同意的林业设施用房,鼓励森林经营单位不开挖林地采用架空等形式建设林业生产用房。
(三)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件:1. 立项申请表
2. 使用林地申请表
杭州市萧山区林业水利局
2020年1月14日
附件1
林业设施用地立项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章)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地址 | ||||||||||
林地流转面积 | 林地流转剩余年限 | |||||||||
主要从事的林业产业 | ||||||||||
申请设施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处 | |||||||||
所在行政村意见 | ||||||||||
镇(街道)林业管理部门意见 | ||||||||||
区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附件2
使用林地申请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
项目批准 机 关 | 批准文号 | |||||||||||||||||||
使用林地 性 质 | 使用期限 |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 ||||||||||||||||||
使用林地 类 型 | 总计 | 防护林林地 | 特用林林地 | 用材林林地 | 经济林林地 | 薪炭林林地 | 苗圃地 | 其他林地 | ||||||||||||
面积(公顷)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蓄积(立方米) | 计 | |||||||||||||||||||
国有 | ||||||||||||||||||||
集体 | ||||||||||||||||||||
林地保护等级 | 国家级公益林地 | 自然保护区林地 | ||||||||||||||||||
级别 | 面积(公顷) | 级别 | 面积(公顷) | 级别 | 面积(公顷) | |||||||||||||||
Ⅰ | 一 | 国家级 | ||||||||||||||||||
Ⅱ | 二 | 省级 | ||||||||||||||||||
Ⅲ | 三 | |||||||||||||||||||
Ⅳ | ||||||||||||||||||||
森林公园林地 | 湿地公园林地 | 风景名胜区林地 |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级别 | 面积 | |||||||||||||||
国家级 | 国家级 | 国家级 | ||||||||||||||||||
省级 | 省级 | 省级 |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 重点保护植物及生境 |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 使用地方公益林地面积 | |||||||||||||||||
有/无 | 有/无 | 有/无 | 省级公益林 | 其他公益林 | ||||||||||||||||
备注 |
村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