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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泓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从事滨奥悦府商品房预售的过程中,擅自制定未经备案的《滨奥悦府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并含有“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合同正文的约定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等格式条款,规避商品房买卖主合同中开发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对其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下发《格式条款修改备案通知》,责令其在十五日做出修改并备案。杭州泓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备案,故,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